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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36号 (5)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镭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镭驰投资公司”)在本市杨浦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勇,股东为王勇、肖成连;2013年4月,公司股东变更为王勇、唐浩然,分别持股51%、49%。2015年12月,镭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镭驰集团”)在本市杨浦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勇,股东为镭驰投资公司,集团住所地在本市杨浦区国权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王勇(化名:王道)总负责被告单位镭驰集团的经营管理。
  2013年起,镭驰集团以王勇、以及同年设立的上海镭驰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镭驰金融公司”)等名义与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好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夏浚峰等签订《借款协议》《融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担保函》等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上述法人及自然人主体出借资金。2016年10月,镭驰集团与上海梵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梵能文化公司”)签订《居间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镭驰金融公司代理梵能文化公司“智媒体空气净化一体机”的销售、租赁居间业务。
  2013年起,镭驰集团为募集资金先后设立上海镭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镭驰股权公司”)、镭驰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镭驰资产公司”)、深圳市前海镭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镭驰公司”)等,并在本市浦东新区、静安区、金山区设立营业网点并在江西省、江苏省等部分外省市设立镭驰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苏镭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分公司或子公司,另通过镭驰股权公司及深圳镭驰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对外发展客户,以债权转让、股权众筹、“智媒体空气净化一体机”销售、租赁业务等为名,采用口口相传、拨打电话、召开宣讲会等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吸收投资人资金进入镭驰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
  2013年及2015年,镭驰集团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设立“企易贷”“普交所”网络平台,以网络借贷、债权转让、“智媒体空气净化一体机”销售、租赁业务等为名,采用网络宣传等方法,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并签订《普交所会员出借咨询服务协议》、《买卖协议》《租赁协议》《代收代付协议》等,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等方式吸收投资人资金进入镭驰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张某、陈某、周某某、王某某在镭弛集团下属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分别吸收投资人资金人民币(下同)900余万元、800余万元、900余万元、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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