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英、宝鸡市某某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综上,袁某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某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骆 电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婷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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