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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萍、田某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术岭,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某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北正乡北正村西。
法定代表人:徐某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曾某生。
一审被告:徐某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军,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郝某杰。
一审被告:河北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河北某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岩峰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某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某萍因与被申请人田某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某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跃公司),一审被告曾某生、徐某全、郝某杰、河北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某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萍申请再审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张某萍对本案的审理自始至终不知情,也没有收到任何传票及诉讼文书,直到2016年11月份张某萍从海南购买飞机票时被告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列为失信人员。此后,张某萍调阅了案卷,才得知本案一审、二审及强制执行的相关案件事实。本案中徐某全系借字(2013)189号《借款合同》、借字(2013)190号《保证借款合同》和《保证借款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张某萍当时是徐某全的妻子(已于2016年4月13日离婚)。一审、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张某萍对徐某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确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张某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根据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张某萍不承担连带责任。张某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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