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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萍、田某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至于张某萍主张其对本案的审理自始至终不知情,也没有收到任何传票及诉讼文书等程序问题。经查,一审、二审法院均是按同一地址向徐某全、张某萍送达的传票及诉讼文书,考虑到徐某全、张某萍的夫妻关系身份,以及上述送达地址与张某萍再审申请时在本院所留送达地址完全相同,张某萍以其与徐某全关系不好为由进行辩解与常理不合,不能成立。
综上,张某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清林
代理审判员  孙 茜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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