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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硕与尹某珊、袁小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
微信公众号的价值确认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一方面,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来看,自2016年1月起由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共同运营,2016年7月左右开始盈利至2017年7月期间收入300余万元。2017年7月被上诉人、上诉人之间发生争议,2017年7月12日左右上诉人自行修改了银行账号、公共邮箱等密码,自此被上诉人未再参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2017年11月6日涉讼,后经被上诉人申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停止对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全部修改、删除、发布信息、迁移等使用权限。2018年6月29日,腾讯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封号。2018年7月5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诉人有关微信公众号的保全措施,腾讯公司收到裁定书后将涉案微信公众号解封。涉案微信公众号自2017年7月13日发布好物长图片后停止更新,直至2017年12月24日恢复。另一方面,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来看,截止2017年7月13日涉案微信公众号的粉丝数量为94,700,截止2018年6月13日涉案微信公众号的粉丝数量为83,790。再者,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预期收益来看,立信公司采用收益法,即通过估测微信公众号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价值分析,认为在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0,000元。此外,需注意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酌定涉案微信公众号至各方合伙关系终止时的价值为3,400,000元。鉴于该微信公众号之后由上诉人继续运营,上诉人应相应地折价补偿三被上诉人各850,000元。
四、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剩余款项应如何分配
被上诉人主张按照以往分配方式予以分配,上诉人则认为应考虑贡献大小,其应按照贡献大小分得70%。鉴于上诉人就新的分配方式并未提供相应的依据,且其所称的贡献度已通过撰稿费、招商费或导流费的形式予以考虑,在各方未协商一致变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仍应以之前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待分配收入包括招商银行余额、工商银行余额以及两个平台的收入三部分,同时,需加上上诉人自行转出但缺乏依据或不应由被上诉人方承担的款项。一审法院按照经审查确定的分配方式,并结合审理中各方认可的事实,确认尹某珊应分得软文撰稿费24,000元,袁小某应分得软文撰稿费51,900元、软文招商费11,000元、好物笔记导流费46,386.51元(含多麦网导流费33,098.51元);张某应分得软文撰稿费104,400元、好物笔记导流费9,000元、好物笔记招商费6,000元;三被上诉人各取得7,500元例外购物券。上诉人应分得软文撰稿费82,500元,好物笔记导流费141,541.83元、6,000英镑,好物笔记招商费16,32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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