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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硕与尹某珊、袁小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3)
就涉案公众号的价值评估问题,上诉人对立信公司以2017年7月13日为基准日就涉案公众号作出的《资产价值分析报告》提出评估方式及评估时点的异议,并主张应以2018年6月为基准日进行重新鉴定。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电脑配对确定由立信公司进行价值评估,程序合法。在评估方法方面,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出其他可得采取且更为合理的评估方法。立信公司作为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采取市场法、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对涉案公众号市场价值作出的评估,客观有据。在评估时点方面,一审法院在参考2017年7月13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评估基准日后涉案公众号的实际运营状况,酌情将公众号价值从400万元调整至340万元,已经充分考量了公众号运营状况对价值变动的影响,合法合理。故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分配比例,《民通意见》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确认已分配部分收入的分配方式为,在扣除一定比例招商费、稿费、编辑费基础上,软文收入剩余部分款项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好物笔记剩余部分款项在上诉人与袁小某、张某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前述实际分配的比例,应视为各方对合伙收入分配方式的约定。上诉人虽称实际支付的47,500元的款项系季度稿件奖金,但从各方对款项分配的协商、确认过程看,该部分款项在性质上应属分红,而非上诉人单方给予供稿方的奖金。关于上诉人所称其系四人中唯一脱产运营公众号者,投入较多,应就剩余部分财产至少分得70%比例的主张,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对涉案公众号贡献较多,表现为上诉人承担了大量业务联络、财务管理等日常工作,在文章撰写数量上也远胜被上诉人,但在本案中,各方在业务联络、供稿方面的投入通过招商费、稿费形式予以体现,业务联络、供稿较多者相应获得较高的前期分配收入,不存在各方贡献多少的区分。现上诉人以业务联络、供稿较多为由要求就后期剩余部分款项获得倾斜性分配优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悖于各方确认的实际分配方式和操作,本院亦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具体的分配数额异议,第一,英镑的分配,招商银行账户余额为1,0005.29英镑,扣除上诉人的招商费、稿费6,000英镑,余下4,005.29英镑;工商银行账户余额为5,000英镑,扣除上诉人的招商费、稿费4,000英镑,余下1,000英镑。故上诉人、袁小某、张某三人各分得1,668.43英镑。第二,好物笔记导流费的分配,一审法院系在考量各方对涉案公众号实际招商、供稿基础上,按照各方确认的比例,计算具体分配金额,合法合理。被上诉人以分配数额超过上诉人自行提交的汇总数据为由,主张分配金额有误,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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