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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硕与尹某珊、袁小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4)
综上,上诉人赵某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6.45元,由上诉人赵某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沈洁
审判长  庄龙平
审判员  李非易
审判员  王 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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