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硕与尹某珊、袁小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涉案微信公众号发生争议的相关情况
2017年7月8日,上诉人在微信群中问张某“你需要多少钱离开”。张某回答“不用谈这个,我没打算走啊”。尹某珊问“老张开1,000万的话,谁给?我关心这个,我没那么多钱”。上诉人回答“合理范围”。
当日,被上诉人、上诉人在微信群中就上诉人自行更改密码事宜进行沟通。被上诉人方认为上诉人没有擅自修改密码的权利,不同意上诉人修改密码。而上诉人则认为之所以这样做,是没有办法预计任何一个人会做什么,这只是基本的保护。后上诉人将新的密码单独告知袁小某,袁小某得知后将新的密码发在微信群中。2017年7月10日,袁小某在微信群中问为何独立密码登录不了邮箱,认为上诉人两次改密码超出了底线,要求上诉人将大家的钱和邮箱账号还给大家。上诉人回复称,要钱找她算就好,并要求给她时间找中间人来协商各方之间的事宜。之后上诉人退出群聊。2017年7月10日,上诉人和袁小某的微信记录显示,袁小某问上诉人是不是又改了密码,上诉人称让婉婉每天把每一封收到的邮件转发给袁小某。袁小某问她凭什么有密码,四个创始人却不可以;并告知上诉人没有资格改密码,这个改密码的性质就是击碎了所有的信任。
2017年7月11日,上诉人加入群聊。尹某珊告知上诉人应该将银行账号余额和流水截屏发给所有人。上诉人回复尹某珊称你随时通过手机银行可以看的。上诉人又称已找好中间人,并让其加微信。
2017年7月13日,被上诉人方在各自微博上发布了同样的内容,“重要某某的读者们,你们好。这一周来重要某某公号遭到严重恶意攻击,邮箱密码和账号都被盗用,我们正在紧急处理相关问题,今天以及在正式发布恢复公号运营之前的时间内,所有发布信息都与重要某某公号无关。我们希望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解决问题,重要某某保留一切对该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利”。
2017年7月13日,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好物长图片后,直至2017年12月24日才有更新。据统计,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尹某珊共发文44篇、袁小某共发文23篇、张某共发文22篇,上诉人截止2018年4月22日共发文51篇,与“觉觉张”合发文1篇。三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合体文章共33篇。涉案微信公众号除了三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撰写文章外,还有向其他作者约稿,或者转载文章。
涉案微信公众号截止2017年7月13日的粉丝数量为94,700,截止2018年6月13日的粉丝数量为83,790。
2017年12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公证处出具(2017)青崂山证经字第1337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1月16日进入涉案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内文章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合体文、尹某珊、天才张、袁美丽、赵总裁。在搜索栏里输入“合体文”、“尹某珊”、“袁美丽”、“天才张”、“赵总裁”等关键字,并将搜索结果附在公证书中。为此,被上诉人方支付了2,000元公证费。
一审审理中,被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如构成合伙关系,则合伙结束时间为2018年6月13日。
三、关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收入和分配情况
1.收入情况
“重要某某”微信公众号主要通过撰写软文或好物笔记的方式与广告商合作,以获取广告收入。其中软文由广告商支付协商一致的定额广告收入;好物笔记由广告商前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基础广告费,后期根据商品导流所产生的交易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二期广告费。
2016年6月12日,被上诉人、上诉人在微信群聊中就“重要某某”微信公众号收入是否全部进入公账进行讨论。一开始袁小某认为所有的钱进入公账不合适,提议一年之内作为公费,年底花不了再分。尹某珊称其不懂,让其他三人决定。上诉人说写的人在共有权益的那部分进了公账,支出的现金算是稿费;都进公账,阶段性结账,并询问大家意见?张某回复好。袁小某回复没有意见。
在被上诉人、上诉人发生争议即2017年7月13日之前,“重要某某”微信公众号取得的收入进入上诉人的招商银行账户。该账户系2016年8月8日上诉人开立,将其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收入的专用账户,并将该银行卡照片和账号、开户行、密码和查询密码发在被上诉人、上诉人的微信群中。涉讼后上诉人招商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续有部分收入进入上诉人工商银行账户。除上述两个账户外,“重要某某”微信公众号在rewardStyle和多麦平台上均有注册,平台收入均为好物笔记收入。
目前招商银行账户内余额为1,488,832.22元(含rewardStyle多麦平台提现96,153.72元)、83,932.06港币、10,005.29英镑。
对于自2017年5月21日起上诉人从该账户中转出的十三笔款项合计132,335.08元,被上诉人方提出异议。其中2017年9月8日转出的11,364.83元上诉人确认系误操作。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供相应转账凭证后,被上诉人方对2017年5月21日转账给全婉莹的4,000元,2017年6月5日、2017年7月2日支付的编辑工资各3,000元,2017年7月17日返还客户误操作款项7,875元,2017年6月21日进账的50,000元与2017年6月17日和2017年6月22日转出的21,000元和29,000元相抵消均表示认可;对2017年8月1日支付编辑的工资3,000元,被上诉人方仅认可上半个月的编辑工资;对2017年6月2日转出的20,000元,被上诉人方认可上诉人应取得的撰稿费12,000元。对于其他费用:2017年5月21日转账给上诉人的420元,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系其所称的开具发票的费用。2017年6月2日转出的20,000元中的招商费8,000元,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wework项目系上诉人招商。2017年6月16日转给全婉莹的2,000元系转载《非实用性公路旅行指南》的稿费。2017年7月17日转账给裴颖的26,767.25元,上诉人称该款项系YingpeiStudio项目赔款,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与赔款项目的关联性以及赔款的合理性。对2017年7月28日转账给张梦琪的908元,无法体现款项支出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关联性。2017年8月1日转账的3,000元系支付编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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