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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硕与尹某珊、袁小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各方当事人确认,上述招商银行账户余额扣除平台收入96,153.72元加上2017年9月8日上诉人误操作转出的11,364.83元合计1,404,043.33元、83,932.06港币、10,005.29英镑,其中950,000元为软文收入,剩余款项均为好物笔记收入。此外,转出款项中给编辑的工资、2017年5月21日的420元、2017年7月28日的908元以及wework项目收入均为软文收入,2017年7月17日的26,767.25元属于好物笔记收入。
上诉人工商银行账户中与涉案微信公众号相关联的款项为2018年5月18日收入15,000元、2018年7月17日收入5,000英镑和2018年5月21日多麦网提现7,987.62元。前两笔收入系2017年7月13日之后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公众号发表好物笔记所取得的收入。
涉案微信公众号在rewardStyle平台收入为1,602.46元,多麦平台收入为104,141.34元。其中,多麦平台收入已经通过两次提现进入招商银行账户(96,153.72元)和工商银行账户(7,987.62元)中。此外,2016年11月例外服饰商将30,000元例外购物券交给上诉人,上诉人同意给付三被上诉人各7,500元例外购物券,但目前尚未给付。
关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债务,各方认为除尚未支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的款项外,没有其他的对外欠债。
2.收入分配情况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往的收入分配方式为:软文收入按照广告收入的20%作为招商费给项目合作推荐人或对接人,广告收入的30%作为撰稿费给软文撰稿人,其余广告收入扣除编辑费后由三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平均分配。好物笔记收入按照广告收入的20%作为招商费给项目合作推荐人或对接人,广告收入的60%作为导流费给好物笔记撰稿人,其余广告收入扣除编辑费后由袁小某、张某和上诉人三人平均分配。公众号创立之初因尚未有收入,编辑“觉”免费参与编辑工作。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不找图按500元/篇、找图按1,000元/篇的标准向“觉”支付编辑费。2017年1月起聘请新的编辑“婉婉”,按3,000元/月支付编辑费。
被上诉人、上诉人已经对部分收入进行了分配。2016年10月24日,上诉人在微信群中说道,连卡佛和IWC的账未清,我的报销也没做过,因为之前有用过我另外一个账户,我先把公账账户拉到应有余额。然后,我先拿200,000元出来分一分吧,奖励编辑“觉”10,000元,剩下每人47,500元,然后张某因为欠一个月的稿件,暂留奖金的1/3,也就是15,800元,交两篇稿件后拿余款。随之上诉人将《重要某某广告收入201607-201609》发在群中,并告知各方如果账有不对的地方指出下,可以调整。《重要某某广告收入201607-201609》中列明了软文和导流收入,三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各自的收入以及42,500元的季度分红。2017年2月上诉人将《重要某某广告收入XXXXXXXX》发在群中,表格中列明了软文和好物收入,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各自的收入以及42,500元的季度分红。一审审理中,各方均确认上述两份表格中季度分红处42,500元系笔误,实际应为47,500元。上诉人已按照上述表格列明的收入分配方式向被上诉人、上诉人进行了部分款项的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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