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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硕与尹某珊、袁小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一审另查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载明:一、协议的范围。1.1本协议是你与腾讯之间关于你使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所订立的协议。腾讯是指腾讯公司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的运营关联单位。用户是指注册、登录、使用微信公众账号的个人或组织,在本协议中更多地称为你。其他用户是指包括其他微信公众账号用户和微信用户等除用户本人外与微信公众平台服务相关的用户……6.1.2你理解并同意,微信公众平台一直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文明健康、规范有序的网络环境,你不得利用微信公众账号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如下干扰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以及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6.1.2.4发表、传送、传播骚扰信息、广告信息及垃圾信息……7.1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账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若进行公众平台认证时,该公众账号在账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不一致的,账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使用权属于通过资质审核的用户。账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
一审再查明,经被上诉人方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电脑配对确定由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价值进行评估。立信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资产价值分析报告》,认为经价值分析,“zhongyao**”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借助互联网共享化、智能化的特点,微信公众号从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发展至如今成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利用粉丝流量,为品牌发表软文或撰写好物笔记宣传商品,集广告收入、导流收入等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本案中,被上诉人、上诉人以“重要某某”微信公众号作为上述新型盈利模式的载体,其合作方式是否构成合伙关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属性和价值怎样认定,涉案微信公众号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分配,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被上诉人、上诉人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
被上诉人方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由被上诉人方与上诉人共同经营,是双方合伙的载体;上诉人则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由上诉人申请,应归属上诉人,被上诉人方仅是撰写投稿文章。
一审法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其特点是共同商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被上诉人方与上诉人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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