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赵某硕与尹某珊、袁小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
1.共同商定。通常情况下,书面合伙协议是各合伙人共同商定权利义务的载体。虽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未就合伙事项订立一份书面协议,但在涉案微信公众号筹备期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商定公众号的重要事项,比如公众号的logo设计、收入分配方式等,同时也以文字形式对外宣称公众号的归属,如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一篇文章提到“这个公众号不是我一个人的,至少是四个人的……我们四个人就是赵总裁、袁美丽、天才张和我”。上述均表明,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被上诉人、上诉人已经共同确定合伙的意思表示。
2.共同出资。个人合伙以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出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房屋、设备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劳务、技术等无形资产。在本案中,因微信公众号的特殊经营模式,无须以资金等实物出资作为物质前提,而是以公众号为平台,通过撰写软文、发表好物笔记等劳务方式出资,不断为公众号积攒人气、吸引粉丝,以获取商机。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排版内容来看,分别以被上诉人、上诉人各自名字命名专栏,被上诉人、上诉人独自或者以合体文的方式发表软文、好物笔记。从合作过程来看,被上诉人、上诉人的发文数量相当,带来的广告收入相当,被上诉人、上诉人均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劳务出资。
3.共同管理。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涉案微信公众号从设立之初,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就公众号的logo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沟通。在公众号上发表的首篇合体文《开篇的话》、上诉人的个人简介,以及公众号一周年之际发表的合体文《因为历历在目,每个刻度都隽永》中,都提到涉案微信公众号是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个人共同运营。在发生争议之前,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收入均进入招商银行的专用账户,被上诉人、上诉人四人均知晓银行账号、开户行、密码和查询密码等,对公众号的收入有查看、监督的权利。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发布审核、广告业务洽谈等主要通过公共邮箱,邮箱密码由被上诉人、上诉人共同掌握。可见,涉案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活动由各方共同参与、决定。
4.共享收益。个人合伙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或出资比例对合伙财产分别享有所有权,共享收益。涉案微信公众号主要通过撰写软文或好物笔记的方式与广告商合作,以获取广告收入。被上诉人、上诉人在微信群中就涉案微信公众号收入是否全部进入公账、如何分配进行了讨论,且已经对2016年7月-2016年9月的广告收入和截至2017年2月3日的广告收入进行了汇总和部分分配。一审审理中,被上诉人、上诉人就既往收入的分配方式和标准已确认一致,并明确涉案微信公众号对外没有债务。因此,在被上诉人、上诉人合作期间,各方已经按照约定的方式对涉案微信公众号的部分盈余进行了分配。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