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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硕与尹某珊、袁小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上诉人以劳务形式出资,合伙经营涉案微信公众号,对经营活动共同商定、执行和监督,对合伙财产按约分配,共负盈亏,已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因此被上诉人、上诉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现被上诉人、上诉人均表示合伙关系于2018年6月13日终止,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属性如何认定
被上诉人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有众多粉丝,是有较大价值的财产,上诉人则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是免费申请的,其本身依托于微信平台,不具有商业属性。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设立之初,微信公众号仅是一数据代号,后因设置微信号名称,确立账号主体,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立性。本案中“重要某某”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独立性。
其次,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可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防止他人对公众号上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本案中的微信公众号也是如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通过密码进入公众号后台,发表文章,回复评论,对公众号进行管理,具有支配性。
第三,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价值性。从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来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涉案微信公众号运营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有一定的劳动价值。从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方式来看,通过发布引人关注的内容,吸引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关注而具有了传播力、影响力,进而为广告商带来购买力和宣传力,有广告投放价值。从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来看,随着微信公众平台功能的深入开发,微信公众号不再局限于单一承载、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其功能得以不断拓展,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通过发表软文或撰写好物笔记宣传商品,获取广告收入、导流收入,或通过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集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有商业盈利价值。
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三、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价值如何确认
涉案微信公众号系被上诉人、上诉人合伙运营的对象,各方在合伙期间通过撰写软文、好物笔记、宣传推广等方式,共同为涉案微信公众号吸引了数万粉丝,带来了诸多广告商机。自2016年7月盈利以来公众号的年收入达300余万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价值是各方合伙经营期间累计的资产,属于合伙财产的范畴。现被上诉人、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于2018年6月13日终止,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价值作为合伙财产应在被上诉人、上诉人之间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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