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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死刑复核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原审被告人孙小果,曾用名陈果,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1995年12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因非法保外就医,未收监执行。1997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1999年3月9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9月27日被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经减刑于2010年4月11日释放。现在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小果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1998年2月18日作出(1998)昆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小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9日作出(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对孙小果所犯强奸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其余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孙小果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云高刑监字第48号再审决定,对本案启动再审,并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对孙小果所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维持其余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原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孙小果原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进行再审。经依法开庭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中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中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部分,与原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该院(2019)云刑终1321号刑事判决和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对孙小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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