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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死刑复核裁定书(2)
二、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的事实
1997年11月7日21时许,原审被告人孙小果为让张某某(女,时年17周岁)说出他人下落,纠集、指使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杨平、杨昆鹏、赵某2等人将张某某及其朋友杨某2(女,时年17周岁)强留于云南省昆明市月光城夜总会,让赵某2看守杨某2。孙小果等人逼问张某某未果,遂在夜总会“温州KTV”包房内将张某某双臂架起,轮番对其拳打脚踢,用竹筷夹指头、用牙签扎指甲缝、用折断的竹筷尖和牙签戳刺乳房、用烟头烫手臂,还在逼迫张某某咬住茶几边缘后用肘猛击其头部。次日凌晨,孙小果等人将张某某、杨某2挟持至昆明市豪胜娱乐城啤酒屋二楼,又轮番对二人进行殴打,再次逼迫张某某咬住茶几边缘,并用肘猛击其头部。4时许,孙小果等人将张某某、杨某2挟持至豪胜娱乐城门口,强迫二人跪下,相互打耳光,随后将二人带到昆明饭店大门口,再次轮番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其昏迷,党俊宏和杨昆鹏还解开裤子,将尿撒到张某某的脸上。经鉴定,张某某全身多处广泛性软组织挫伤,右额叶脑挫裂伤,右额部硬膜外血肿,左胸肋2-8肋骨骨折,双下肢活动受限,周围神经损伤,意识方面出现逆行性遗忘,损伤当时存在长时间昏迷,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本次再审开庭审理中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张某某、杨某2的陈述,证人白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及鉴定人梁某的当庭说明,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杨平、陈思明、金吉、苏某、赵某2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孙小果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寻衅滋事的事实
(一)1997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原审被告人孙小果的同伙在云南省昆明市博佩娱乐城与被害人邝某某、王某等人发生纠纷,孙小果及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崔凯等人得到消息后,即驾车追赶已离开娱乐场的邝某某、王某等人,将对方驾乘的车辆逼撞至昆明市东风东路市中医院门口的路灯基座上,继而持刀和砖头等追打被害人,致邝某某、王某二人轻伤偏重。
(二)1997年10月22日19时许,原审被告人孙小果及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杨平等人在昆明市祥云街一火锅店吃饭时,因在隔壁餐馆吃饭的被害人杨某3不听从孙小果招呼,孙小果等人即将饭菜倒在杨某3头上,并用碗、盘及玻璃杯等砸打杨某3,致杨某3左手中指被打断,头部两处缝合6针。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本次再审开庭审理中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邝某某、王某、杨某3的陈述,证人邓某、马某某等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赵某2、崔凯、杨平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孙小果亦供认。足以认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再审期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果2010年4月11日释放后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小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321号刑事判决,驳回孙小果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小果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宋某、张某某、菠某某及幼女张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孙小果使用暴力当众对女性被害人张某某、杨某2实施强制侮辱人格和故意伤害身体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孙小果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强奸犯罪中,孙小果强奸妇女多人,且对部分被害人系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对孙小果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孙小果还具有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女性、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当众实施强奸、强奸再犯等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孙小果强奸幼女张某,虽系犯罪未遂,但综合考虑该起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和后续情节,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在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犯罪中,孙小果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且系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并致一人重伤。在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中,孙小果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1995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后,在非法保外就医期间,仍不思悔改,肆意实施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孙小果经多次违法、违规减刑出狱后,又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行贿等七种犯罪,应当一并惩处。孙小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综合考虑孙小果所犯的各种罪行、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其一贯表现及悔罪情况,孙小果属于罪大恶极且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再3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合并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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