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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登英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刑更2366号
罪犯黄登英,女,1959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湖北省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2)鄂宣恩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登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被告人黄登英不服,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7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9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登英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5日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青、魏莉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司法警察高某、郑某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黄登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黄登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黄登英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另查明,罪犯黄登英违法所得365120元及并处的没收财产60000元已被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追缴黄登英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罪犯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登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艳军
审判员 何学年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宫楠
书记员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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