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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3刑初168号 (2)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被告人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辩护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19〕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朱某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作为日本伊曼瑞公司中国区业务负责人,经与上海速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欣公司)负责人徐选兴(另案处理)合谋,在速欣公司从日本伊曼瑞公司进口日化用品的过程中,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仍决定并帮助徐选兴制作低价合同等单证用于向海关低价申报进口,并通过他人账户收取差额货款。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上述低价申报方式走私涉案货物9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87,945.6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5月7日,侦查机关在宁波市海曙区上院13幢57号701室对朱某某实施抓捕并现场查扣了手机、电脑等相关物品。到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同年9月23日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8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日本伊曼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帮助中国进口商制作低价单证材料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偷逃应缴税款共计4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朱某某作为日本伊曼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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