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3刑初135号 (2)
一、被告人王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
二、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及走私的货物予以没收。
王2、陈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宜俊
审 判 员 朱春媚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书 记 员 王懿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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