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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武宁小馆餐厅、闵爱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南昌市东湖区武宁小馆餐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白雅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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