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刘珊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支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珊珊,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卫,北京市中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
负责人:聂华东,该支行行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松花江医疗用品厂,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
法定代表人:吕春雷,该厂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春雷,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再审申请人刘珊珊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友谊支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松花江医疗用品厂(以下简称医疗用品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春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珊珊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交行友谊支行应先就医疗用品厂抵押的机器设备及房屋、土地使用权受偿,在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利益,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的规定,刘珊珊享有对案涉房屋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能够阻却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珊珊与吕春雷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3年9月6日,案涉房屋被查封的时间为2015年2月9日,医疗用品厂在向交行友谊支行借款时已用厂房、设备等资产进行了抵押担保,证明刘珊珊与吕春雷不存在利用《离婚协议书》逃避债务的故意,刘珊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也一直实际占有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因吕春雷原因未能清偿按揭贷款,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责任不在刘珊珊。三、刘珊珊提供两份新证据:《哈尔滨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兴业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可以证明刘珊珊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中不存在过错。刘珊珊在与吕春雷离婚后,吕春雷因涉嫌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和网上通缉,刘珊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吕春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刘珊珊不存在过错。案涉房屋在2012年已被抵押给银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因该房屋于2015年2月9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还清贷款后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四、刘珊珊提交的案涉房屋的燃气、电费明细表等可以证明,离婚后刘珊珊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五、刘珊珊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请求权,早于交行友谊支行的金钱债权,虽不影响债权平等性,但在若干情形下对于该债权能否继续履行以及履行顺序产生影响,在本案无法得出交行友谊支行的债权优先于刘姗姗的债权的结论。刘珊珊的请求权针对案涉房屋,但交行友谊支行的债权并未指向特定财产,只是吕春雷承担担保责任的责任财产。从内容上看,在刘珊珊占有案涉房屋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刘珊珊的请求权优先于交行友谊支行。从性质上看,交行友谊支行与医疗用品厂、吕春雷的债务发生在刘珊珊与吕春雷离婚后,属于吕春雷个人债务,案涉房屋已不属于吕春雷个人财产,且案涉房屋属于刘珊珊及其子女的生活保障住房,故刘珊珊的请求权具有优先性。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对此类案件均认为能够阻却执行。综上,刘珊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对本案申请再审。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