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支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3)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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