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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冼世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立志
审 判 员  杨 芳
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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