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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51民初283号

  原告:宋某1,女,1952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宋某2,男,195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宋某3,女,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宋某4,女,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宋某5,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杰,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诉被告沈青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且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忠新
书 记 员 陈裕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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