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151民初124号

  原告:周某某,女,194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倪某1,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倪2,女,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倪某1、倪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啸
书 记 员 陈 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