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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景、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否支付上诉人马某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及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本案中,上诉人入职被上诉人处后,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明确记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素,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既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与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马某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马某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绛帼
审 判 员  翟雪利
审 判 员  郭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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