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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樊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综上所述,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4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蔺皓然
审判长 王 安
审判员 郭征海
审判员 易苏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炳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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