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俊卿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
被告济源人社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济源人社局对党俊卿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和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党俊卿提交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党俊卿系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190200510213053。2019年9月16日,济源市大峪镇乔沟新村村民杜秀英因在其丈夫侯世波死亡的待遇问题上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与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党俊卿、任文刚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为查清侯世波的死亡待遇领取情况,2019年9月17日,党俊卿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而济源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以党俊卿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为由,拒绝了党俊卿的调查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党俊卿系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合法正当。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配合。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党俊卿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因此,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由并不正当。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党俊卿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党俊卿的调查取证申请予以拒绝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小龙
人民陪审员 李燕霞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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