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2民终5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0号1号楼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项某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艳,女,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鲁,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风尚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风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申或依法改判支持某某风尚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李某入职某某风尚公司,在人事行政部担任行政专员。某某风尚公司明令禁止员工代购及兼职的行为,李某自2018年4月起从事代购、兼职工作谋取私利。利用上班时间在微信朋友圈中发放代购产品信息,煽动公司员工购买、组群,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及工作进度,扰乱工作氛围,给某某风尚公司用工造成不良影响。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某某风尚公司《员工手册》第11条的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经某某风尚公司决议于2018年5月7日予以辞退。李某在谈话过程中对于其从事代购及工作上的错误供认不讳,且问其当日的工作下班时间及离职交接情况。故某某风尚公司依据流程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填写交接表格。但李某填写交接表后当场反悔并将其撕毁,致使某某风尚公司当日未办理完成交接手续。5月11日某某风尚公司安排律师与李某沟通了解其意图并劝其离开。李某要求索要合同原件及开具离职证明,某某风尚公司均己给予。某某风尚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某某风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且离职证明也己经开具给李某。
李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某某风尚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某风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不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00元;2.不再向李某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