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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28日某某风尚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李某担任人事行政专员。双方均认可李某月工资为48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2000元、餐补300元、交通补助100元、全勤奖100元、岗位补助2200元、工龄工资100元。2018年5月7日某某风尚公司以李某工作期间兼职代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5月11日某某风尚公司向李某作出《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其内容为:“李某……原我司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员工,担任行政助理职务。任职期间我司发现其担任兼职,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且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第11条,‘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经公司决议,我司于2018年5月7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李某已将该证明原件取走,但不认可证明内容。某某风尚公司主张李某存在兼职代购情形,并出具李某2018年4月22日至4月28日朋友圈截图、“冷晴韩国代购4月29日出发”微信群信息及5月7日谈话录音材料,李某认可上述微信内容系其所发,但否认存在代购行为,也没有谋取私利。某某风尚公司表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的规定。2018年9月李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风尚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149元、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费460元、2017年度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775元并出具离职证明。2018年12月12日,该委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4912号裁决书,裁决某某风尚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10.34元、某某风尚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00元、某某风尚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310.34元、某某风尚公司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某风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第二项、第四项内容,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另查,某某风尚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工作调动与离职”一章“三、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写明“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且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11、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就李某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一节,某某风尚公司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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