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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3)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某在其微信群中明确注明“韩国代购4月29日出发”字样且在5月7日与某某风尚公司的谈话中对其从事代购一节未予否认,故某某风尚公司主张李某有代购情形一节,法院予以认可。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某风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李某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有偿或无偿的兼职,仅以李某代购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某某风尚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鉴于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某某风尚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某某风尚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其记载的离职原因亦缺乏法律依据,某某风尚公司应依法重新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故某某风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某某风尚公司同意支付李某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10.34元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310.34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判决:一、判决生效后7日内,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00元。二、判决生效后7日内,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判决生效后7日内,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10.34元。四、判决生效后7日内,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310.34元。五、驳回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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