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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4)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某风尚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规定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对解除理由不认可。某某风尚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李某从事代购,但并不能证明李某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的兼职”,故某某风尚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某某风尚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中记载的离职原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令某某风尚公司依法重新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无不当。某某风尚公司对支付李某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10.34元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310.34元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某某风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猛
审 判 员  刘 洁
审 判 员  管元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 莉
书 记 员  付鑫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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