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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2民初6573号


原告: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B505。
法定代表人:项某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艳,女,该公司行政经理,联系地址同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鲁,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艳、郝鲁,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00元;2.原告不再向被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1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被告在人事行政部担任行政专员。原告明令禁止员工代购及兼职的行为,被告自2018年4月起从事代购、兼职工作谋取私利。利用上班时间在微信朋友圈中发放代购产品信息,煽动公司员工购买、组群,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及工作进度,扰乱工作氛围给原告用工造成不良影响。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原告《员工手册》第11条的规定,经公司决议于2018年5月7日予以辞退。被告在谈话过程中对于其从事代购及工作上的错误供认不讳,且问其当日的工作下班时间及离职交接情况。故原告依据流程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填写交接表格。但被告填写交接表后当场反悔并将其撕毁,致使原告当日未办理完成交接手续。5月8日至5月11日被告以公司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继续来原告处上班。期间原告未给其安排任何工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用工带来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工作秩序。5月10日人事部要求与被告沟通问其行为及目的,被告拒绝沟通并在办公室大吵大闹,致使原告报警,民警参与调解。5月11日原告安排律师与其沟通了解其意图并劝其离开。被告要求索要合同原件及开具离职证明,原告均己给予。原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且离职证明也己经开具给被告,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的第一、三、五项内容,不同意第二、第四项内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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