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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入职时间、签订合同情况及工作岗位均属实。被告入职后工作认真,原告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原告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不存在从事代购的情况。2018年5月7日早上被告到单位,人事经理就把被告叫到办公室,说被告从事了代购。被告并不存在代购的行为,但认为双方好聚好散,所以在谈话过程中才一直“嗯嗯嗯”。办理离职交接时,原告要求被告在离职原因上选择自动离职,而且离职原因中没有被辞退的选项,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5月7日被告是正常下班的,5月8日至5月11日期间被告是正常上班的。2018年5月10日公司认为被告干扰公司工作秩序而报警,警察出警后劝了一下就走了。2018年5月11日公司给被告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是因被告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将被告辞退,被告对该内容并不认可。2018年9月14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被告担任人事行政专员。双方均认可被告月工资为48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2000元、餐补300元、交通补助100元、全勤奖100元、岗位补助2200元、工龄工资100元。2018年5月7日原告以被告工作期间兼职代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作出《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其内容为:“李某........原我司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员工,担任行政助理职务。任职期间我司发现其担任兼职,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且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第11条,‘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经公司决议,我司于2018年5月7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告已将该证明原件取走,但不认可证明内容。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兼职代购情形,并出具被告2018年4月22日至4月28日朋友圈截图、“冷晴韩国代购4月29日出发”微信群信息及5月7日谈话录音材料,被告认可上述微信内容系其所发,但否认存在代购行为,也没有谋取私利。原告表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的规定。2018年9月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149元、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费460元、2017年度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775元并出具离职证明。2018年12月12日,该委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4912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10.34元、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00元、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310.34元、原告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第二项、第四项内容,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另查,原告《员工手册》第四章“工作调动与离职”一章“三、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写明“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且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11、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就被告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一节,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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