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某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10.34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某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310.34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风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长 邓 旋
人民陪审员 娄志杰
人民陪审员 刘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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