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3)
综上,方林富炒货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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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戴文波
审判员 马良骥
审判员 张 榆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秀华
书记员 韦若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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