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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播电视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491民初21961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图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聂庆义,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景成,安徽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熙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影制片厂)与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电影制片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景成,被告北京世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电影制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葫芦娃”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15年12月30日更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原告系“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系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以该卡通形象摄制的动画片《葫芦兄弟》电影亦在社会公众中广为流传,具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原告发现被告一安徽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于2016年3月17日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节目中在屏幕右上角均明确标注“安徽卫视”,在该舞蹈演员出场时,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而该《来了就笑吧》节目是被告一安徽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与被告二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真人秀节目,且在“爱奇艺”和“腾讯”视频网站上进行全程播放,“爱奇艺”上播放量326万次,“腾讯”播放量为1670万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侵犯原告著作权并对葫芦娃中的卡通形象进行侵权性质的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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