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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播电视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491民初21961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图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聂庆义,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景成,安徽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熙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影制片厂)与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电影制片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景成,被告北京世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电影制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葫芦娃”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15年12月30日更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原告系“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系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以该卡通形象摄制的动画片《葫芦兄弟》电影亦在社会公众中广为流传,具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原告发现被告一安徽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于2016年3月17日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节目中在屏幕右上角均明确标注“安徽卫视”,在该舞蹈演员出场时,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而该《来了就笑吧》节目是被告一安徽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与被告二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真人秀节目,且在“爱奇艺”和“腾讯”视频网站上进行全程播放,“爱奇艺”上播放量326万次,“腾讯”播放量为1670万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侵犯原告著作权并对葫芦娃中的卡通形象进行侵权性质的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我司并非著作权侵权主体,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徽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摄制《来了就笑吧》节目,并签订一份《节目合作制作合同书》,因世熙传媒公司是制片方,且在节目摄制前多次向我司表示并承诺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我司本着合作方的信任,最终在卫视播出。我司认为世熙传媒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制作节目中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作为侵权主体承担责任,我司仅作为委托方和播出方,并非侵权主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来了就笑吧》节目2016年第一期采用的葫芦娃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支付40万元的赔偿款过高。本案中,原告没有向法庭出示自身损失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明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故只能对赔偿款予以酌定。本案中,我司已经联系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等网络平台,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下架,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而且世熙传媒公司在制作节目中,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对该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反而起到推广传播的作用,不会对今后原告利用该形象获得经济利益形成阻碍。另外原告指出的视频浏览量并非是当期节目的浏览量,且引用葫芦娃形象并非是导致该档节目播放量的原因,而是因该档节目独特的节目风格和云集的明星阵容等等,故不能以播放量认定造成较为严重的侵权后果。而且葫芦娃形象的使用时间短,不会造成严重影响。3.原告对提出的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支出费用的证据,如公证费发票、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等,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司不予认可。4.原告发现涉及侵权之后未和被告进行沟通,直接起诉到法院,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完全没有必要,原告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主观上扩大了自己的损失范围,系不合理开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北京世熙公司辩称,申请追加观翃影视(上海)工作室及孟令宇作为共同被告,应由观翃影视(上海)工作室及孟令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我司制作《来了就笑吧》节目内容,系全部委托“观翃影视(上海)工作室”制作,观翃工作室负责聘请导演(孟令宇等人)及编创团队完成节目整体策划(包括但不限于流程设计、文字撰稿、表演设计、视频总协调等)、现场督导执行、节目视频后期剪辑监督等工作。并保证其在履行服务的过程中不违反法律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其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观翃工作室应使答辩人免受损害并向答辩人全额赔偿任何第三方向答辩人提出的该类索赔或处罚。2、观翃工作室就本节目的制作与导演孟令宇签署了《制作合同》,并将该制作合同复印件交与了我司备案。观翃工作室委托孟令宇负责节目的整体策划,孟令宇应保证其在履行服务的过程中不违反法律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其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孟令宇应使观翃工作室免受损害并向观翃工作室全额赔偿任何第三方向观翃工作室提出的该类索赔或处罚。综上,我司认为观翃影视(上海)工作室及孟令宇为本案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涉案综艺时长共59分14秒,涉及模仿“葫芦娃”内容的节目时长仅有1分10秒,非常短暂,所占比例显著较小,且未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并未对原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0万元,无任何根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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