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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播电视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被告虽主张已经下架涉案节目,但在庭审时仍然能够在线观看,并未及时停止侵权,客观上扩大了损害结果。综上,本院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原告主张合理支出,虽未提供公证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鉴于有公证事实与律师出庭,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成果与努力,本院酌情确定赔偿合理支出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来了就笑吧:来了就笑吧之王祖蓝再现经典变身丫蛋粉丝》节目中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方淑梅
人民陪审员  袁丽荣
人民陪审员  肖树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柴榕翔
书 记 员  卓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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