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刑终10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某1。
诉讼代表人许某某,女。
辩护人刘卫、陆重隆,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审被告人孟某,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单位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见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孟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9)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创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单位上海创见公司诉讼代表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卫、陆重隆、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海创见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主要从事加工贸易,即从创见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创见公司)进料后加工成内存、固态硬盘和存储卡等产品出口至台湾创见公司。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歆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主要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台湾创见公司进口内存、固态硬盘和存储卡等产品(其中部分产品系上海创见公司加工复运至台湾创见公司,部分产品系台湾创见公司自行生产)在大陆地区销售。两家公司的股东均为MEMHIROPTE,LTD.,法定代表人均为束某1。创歆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承诺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实际由上海创见公司承担。
因创歆公司销售的部分产品系台湾创见公司自行生产,上海创见公司无法维修,需要返台更换,才能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为了加快售后服务进程,2011年4月至2017年6月间,经上海创见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某2(另案处理)决定,采用将创歆公司换货所需货物伪报成上海创见公司加工贸易料件的方式,从台湾创见公司保税进口至上海创见公司保税仓库,后通过人工夹带方式擅自将上述货物带离海关监管区,为创歆公司客户提供更换服务,并将客户退回的不良品带入海关监管区,冒充上海创见公司加工的制成品复运出口至台湾创见公司,骗取海关核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自2014年10月起担任上海创见公司厂长,被告人孟某自2015年3月起先后担任上海创见公司部门经理、处长,负责管理上述换货业务等工作。经松江海关计核,被告单位上海创见公司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15,274.37元,其中,李某某参与偷逃应缴税额为469,076.54元,孟某参与偷逃应缴税额为449,845.86元。
2017年8月24日,李某某、孟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6日,被告单位上海创见公司缴纳了暂扣款20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上海创见公司、创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在职证明书》《情况说明》《采购清单》《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换货发单记录(即RMA记录)》《货物放行单》《收发货清单》以及相关电子邮件的打印件等书证,《涉案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核税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韩某某、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孟某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创见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5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孟某作为被告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46万余元和44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单位将涉案货物伪报为加工料件进口,以及标示RMA的记录均为换货记录等事实,不仅有被告人李某某、孟某在补充侦查前的供述为证,还有证人韩某某、续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电子邮件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单位系加工贸易企业,被告人李某某、孟某系被告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应当明知加工贸易的监管规定,仍违反海关法规,擅自将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带离监管区,并骗取海关核销,导致国家税款损失,足以认定被告单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被告人李某某、孟某均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两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缴纳了暂扣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走私刑事案件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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