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3刑初40号 (2)
3.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测报告》,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的《检验报告》、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涉案口罩进行认定的复函》,证实上述“艾美”牌口罩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医用外科口罩不符合YY0469-2011标准。
4.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发经过》,以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崔某2被抓获到案以及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5.侦查机关的《出入市境道口人员网上核查系统详细信息》《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崔某2的自然身份状况。
6.被告人崔某2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2的家属回收了部分涉案口罩,并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崔某2在家属帮助下预缴了罚金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2作为药店实际经营人和医药执业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回收了部分涉案口罩,对消费者予以了赔偿,并预缴了罚金,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2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伪劣产品予以没收。
崔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宜俊
审 判 员 程亭亭
人民陪审员 吕富英
书 记 员 邵 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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