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3刑初38号 (3)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走私成品油、犯罪分子所有的走私工具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卫萍
审 判 员 程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书 记 员 王懿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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