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3刑初51号 (2)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罚金十万元,其余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书 记 员 董顾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