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3刑初30号 (2)
一、被告单位上海麦维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春媚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书 记 员 王懿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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