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3刑初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吴某2,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程冰露,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19〕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2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嘉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2及其辩护人程冰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2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进口刺猬紫檀需要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濒危证”),仍先后与报关公司销售人员陈俊杰、毛会国(均另案处理)通谋,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3票货物合计4个集装箱中的刺猬紫檀方料以不需要濒危证的缅茄木为品名委托陈、毛二人向海关申报进口。经取样鉴定,涉案木材中有93.18吨为刺猬紫檀,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刺猬紫檀方料价值人民币512,4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9年3月21日晚吴某2被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2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共谋,未经许可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共计5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某2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吴某2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经向法院预缴了三万元罚金,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吴某2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2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进口刺猬紫檀需要提供濒危证,仍先后与报关公司销售人员陈俊杰、毛会国(均另案处理)通谋,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3票货物合计4个集装箱中的刺猬紫檀方料以不需要濒危证的缅茄木为品名委托陈、毛二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在涉案货物经海关查验时,为逃避海关监管,吴某2经与毛会国共谋,提供调包物指使毛会国将海关取样鉴定的样品予以调包,并事后给予毛会国好处费2万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取样鉴定,涉案木材中有93.18吨为刺猬紫檀,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刺猬紫檀方料价值512,490元。涉案货物均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2019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吴某2在山东潍坊开往上海虹桥的列车上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报线索移交单》《案发经过》等书证,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吴某2的到案过程。
  2.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过程。
  3.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货物一览表》《报关单号查询信息》及随附《合同》《提单》《发票》等报关单证、《口岸查验区查验箱磅重凭证》《过磅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报关单修改撤销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关费明细表》《应付款明细表》等书证,上海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及随附《资质证书》,证人吴某1的证言,另案处理人员毛会国、陈俊杰的供述,与被告人吴某2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吴某2与毛会国、陈俊杰共谋,将涉案刺猬紫檀伪报为缅茄木向海关申报进口的犯罪事实。
  4.侦查机关的《鉴定聘请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物种鉴定书》(森公司鉴(植物)字[2019]239号、405号)及随附《鉴定资质证明》、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办事处进出口木材鉴定审核表》等书证,证明涉案木材为刺猬紫檀,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
  5.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书证,证明涉案4箱刺猬紫檀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每吨5,500元,价值共计512,490元。
  6.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档案机读材料》的书证,证明被告人吴某2的自然身份情况及任职情况。
  7.被告人吴某2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