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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3刑初167号 (2)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冯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春媚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书 记 员 王懿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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