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3刑初204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2被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卫萍
审 判 员 曹芬芳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书 记 员 宋 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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