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3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单位洛迪家居(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A,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XXX号XXX幢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韦某某。
诉讼代表人韦某某,女,1978年8月12日生,洛迪家居(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上海迪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MA1JM4FW4R,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XXX号XXX幢五层C层121室,法定代表人韦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78年12月20日生,上海迪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9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洛迪家居(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迪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控制人,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上古城湾XXX栋XXX号,住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巷居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勇喜,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邬某某,男,1980年5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奉化市西坞街道西坞村西仲XXX组XXX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寓路XXX弄XXX号XXX室,2008年11月10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娟,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3年4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上海港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员,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XXX弄XXX号XXX室,住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君,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洛迪家居(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迪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邬某某、倪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韩某某、倪某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洛迪家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洛迪家居”)的诉讼代表人韦某某、上海迪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迪行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勇喜、被告人邬某某及其辩护人邵丹、徐娟、被告人倪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韩某某于2013年、2017年先后成立并实际经营控制被告单位上海洛迪家居、上海迪行公司,两家公司各自独立开展经营。自2015年起,被告人韩某某与两名荷兰商人合伙开展二手家具的进口销售生意,由荷兰商人负责二手家具的境外采购,韩负责二手家具的清关进口及国内销售工作,三方共担成本,共享利润。
荷兰合伙人在境外采购好二手家具后以HollandAntiqueTrading公司作为外商抬头发货,并将装箱清单发送至被告人韩某某邮箱中,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货物实际采购价格和清关应付税费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明显低于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委托被告人邬某某为其办理清关事宜,被告人邬某某再委托倪某某帮助其共同办理清关事宜。被告人邬某某负责提供报关抬头,传递信息,被告人倪某某伪造报关材料用于报关,所得利润邬某某与倪某某进行分成。被告人韩某某按照与荷兰合伙人商定的模式将由其应承担的货物采购成本和应分予荷兰合伙人的境内销售利润通过其掌握的宝爵国际工贸有限公司、ABMaker(NingBo)limited公司的离岸账户向HollandAntiqueTrading公司进行支付。2015年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韩某某通过上海洛迪家居销售走私进口的二手家具,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韩某某通过上海迪行公司销售走私进口的二手家具。
经洋山海关计核,被告单位上海洛迪家居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30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363,881.8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单位上海迪行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30票,偷逃税款共计2,030,643.29元;被告人韩某某、邬某某、倪某某偷逃税款共计4,394,52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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