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3刑初115号 (3)
一、被告单位洛迪家居(上海)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单位上海迪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邬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倪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六、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韩某某、邬某某、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亭亭
审 判 员 高卫萍
人民陪审员 吕富英
书 记 员 王思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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