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3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上海隼羿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严锋,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12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众畅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上海辰贝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郭屯镇高庄集行政村高庄集村XX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冬融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鹏飞,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6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系上海浦东保安公司外高桥保税区卡口保安,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茶安村何西队27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胡家街XXX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学彬,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胥某某,男,1971年3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系上海浦东保安公司外高桥保税区卡口保安,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胥湾村XX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西浜头XX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宇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严锋、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鹏飞、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学彬、被告人胥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宇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从香港等地区进口电子零件、鸟食等货物的过程中,采用“道具货物”替换真实货物、伪报品名的方式将上述货物偷运出外高桥保税区。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并采购红酒作为“道具货物”,委托被告人董某某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实际为电子零件、鸟食等货物伪报为红酒进境备案至外高桥保税区仓库。待货物入库后,由被告人金某某委托保税区卡口保安被告人周某某、胥某某将上述货物在不办理缴税手续的情况下偷运出外高桥保税区,并按车次支付二人好处费。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共计8票,其中6票货物已实际销售,2票货物被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员查获。经计核,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05,389.8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胥某某参与走私进口涉案货物1票,偷逃应缴税额255,527.98元。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金某某接海关现场查验人员通知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拒不供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月21日、22日、4月8日,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分别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共谋采用“道具货物”替换真实货物、伪报品名的方式将涉案货物偷运出外高桥保税区,其中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80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胥某某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2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款,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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