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3刑初122号 (2)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分别向本院缴纳了三十万元和十五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从境外接驳柴油后采用绕关方式非法运输入境,偷逃应缴税额8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于庭前缴纳了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走私成品油、犯罪分子所有的走私工具等予以没收。
金某某、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亭亭
审 判 员 高卫萍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
书 记 员 宋 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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