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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刑终115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1,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曹台村10组20号,因赌博行为分别于2004年4月被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凌某某,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六庄寺村后岗队37号,2013年10月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范桥镇戴店村北王组,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华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2,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段台村9组464号3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新光村XXX号XXX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沐阳县华冲镇东园庄村八组452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文盲,服务员,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高塘镇孙桥口村委会白铁店白东38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秋潭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费某某,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青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方夏村方西57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1、凌某某、李某某、刘某2、张某、王某某、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沪0118刑初847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刘某1、凌某某、李某某、刘某2、张某、王某某、费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刘某1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1、凌某某、李某某、刘某2、张某、王某某、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刘某1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1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刑初8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陈春丹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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