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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刑终109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水产村老区5号107室,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喜泉路XXX弄XXX号XXX室,2020年5月12日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岳岗村蔡陈湾,暂住上海市嘉定区温宿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沪0118刑初80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陆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陆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陆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刑初8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陈春丹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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